烈山区地震局、建设局联合发文推进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
为依法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抗震能力,烈山区地震局、建设局根据防震减灾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联合下发了《关于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通知》。通知规定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必须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要求建设、规划、设计等部门要加强与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联系与信息交流,对没有抗震设防要求审查意见的建设工程和项目,规划部门不准颁发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准发放施工许可证,设计部门不准设计,施工单位不准施工,项目审批单位不予审批。
烈山区地震局
2008年3月26日 |